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可以拒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受伤的,当事人仅应该根据事故责任来赔偿对方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对于不合理的、由对方故意扩大的损失部分,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予以拒绝赔偿。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当事人如果拒赔的,应该提交对方应出院而拒不出院的证据,或属于与交通事故受伤无关的治疗的相关证据,如果无证据可以证明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当事人为机动车,且对方的损失不是特别大的话,因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一般都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所以,当事人应该及时和保险公司进行联系,联合保险公司对于对方应出院而拒绝出院的事实进行取证,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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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如下:交通事故伤害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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