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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动车保险应注意什么?

2022-09-13 0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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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3 回复

专业分析:

投保车辆保险应注意的事项,一、投保车辆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1.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案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连续的保障。二、能不能购买短期交强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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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二,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不要重复投保。 四,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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