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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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的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 最后,以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依据。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保护现场,并将车辆和相关物品统一保管,联系价格事务所对损坏的车物进行鉴定。当事人通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派员到场检验。对于车物的损失价格的鉴定结论,在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做出。 当事人因伤致残需要鉴定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会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需要做尸体鉴定的,可以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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