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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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的利率为年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性要求,有偿或无偿都可以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借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3、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4、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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