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针对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都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在合同都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就有此房屋的拥有权。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的情况有: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合同均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先办理过户手续的拥有此房屋。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