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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如何维护自身的采光权受到侵害??

2022-03-02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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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2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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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此,要是承租人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了侵犯的话,则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退租,解除租房合同。但此时,承租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采光权是受到了侵害的,否则的话,法院也是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较大的增值,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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