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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听证会流程如下:1、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2、债务人有关人员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合议庭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3、申请人、债务人发表最后意见。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举证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依职权调查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4、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以接受或是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双方对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证据资料的意见;5、如果在听证会时形成新的争议焦点未能充分举证和辩论,合议庭可以决定再次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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