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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1、残疾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抚养人生活费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 7、误工费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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