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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第六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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