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衢江区法院判赔19万余元。今年3月1日,胡某酒后骑电动车沿衢江廿里镇中兴路机动车道自南往北行驶,到中兴路路口时,突然撞上了正在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也受了伤。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河南牌照的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今年10月20日,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衢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事故发生后,胡某向刘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63544.45元,但刘某丈夫认为其他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于是起诉至衢江法院,要求胡某、李某和周某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周某雇佣的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李某为周某提供开车劳务,期间,因违章停车导致刘某死亡,应由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周某的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被追责。根据交警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认定和过错大小,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由胡某承担70%、周某和死者刘某各自承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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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9万元为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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