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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省、部属各类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需要的证据如下: 1、工伤认定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应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书: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鉴定; 3、医疗费用发票、鉴定费用发票,等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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