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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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首先,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必须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其中一方不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不生效。 最后,如果一方坚决不肯离婚,另一方就要起诉离婚。 其次,如果是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一方不按约定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的主要流程如下: 1、起诉方应当先写好起诉状,起诉状中需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写好起诉状之后,当事人应当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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