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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 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双方曾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 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例如是否以夫妻名义购买及租赁住房、缴纳物业和水电费。 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四、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比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 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需要综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 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离婚后和他人同居没有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在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就不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与他人同居不会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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