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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劳动者拒不赔偿,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队投诉或者报告,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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