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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就是说,更改姓名,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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