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均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如今,随着收入的增多,各地结婚彩礼普遍较高。如果婚姻不顺利的话,彩礼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关系破裂,男方感觉付出那么多彩礼很不值得,遂想返还彩礼,而女方更感觉不值,好不容易结一次婚,结果就这样,况且结婚自己家也花费不少,凭什么要返还给男方。就彩礼而言,纠纷还是很多,需要多加注意。有关彩礼的其他问题,如彩礼范围有哪些、同居的能否返还已支付彩礼等,本文由于篇幅限制,故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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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况的话,女方起诉离婚时男方可向法院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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