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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观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1、根据家事代理理论,夫妻之间对于日常事务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合理地将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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