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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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是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1、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4、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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