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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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探亲假的相关费用的办法:由职工个人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票据交人事组织部审批后,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即可。在探望父母或者配偶时,费用问题一般根据员工婚姻状况而定,未婚的应当是由所在单位负责,已婚的则按照一定工资比例来支付。
请探亲假内容包括: 1、探亲假需注明何年探亲假; 2、职工请假应由班(组长)或部门主管填写意见后,再由分公司领导审批; 3、职工请假超出3天的,应在出发当天持请假条到办公室登记,在放回当天到办公室消假; 4、职工在办公室登记后,将本单交计工员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初随计工表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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