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对于公证费用中关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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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收取标准如下: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其他。
对于财产赠与、继承和接受遗赠的证明费用标准,不再会按照受益额的2%进行收取。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证明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原执行的受益额的2%降低为:受益额不足2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2%。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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