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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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情形成立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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