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房产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该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否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约定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赠与物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夫妻或男女双方则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过如果双方的子女作为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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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有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那么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并实际交付的,该房屋还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属子女后,一方私自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同房子赠与子女有效,只要夫妻双方决定赠与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决定赠与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在经过双方签名确认,并且注明签订日期后就合法有效,并且在夫妻二人领到离婚证后依法生效。在夫妻二人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子女就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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