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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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 1、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 2、写明结婚时间、离婚原因、子女状况等; 3、写明子女抚养情况包括抚养权归属、给付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子女探视等; 4、写明财产明细以及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应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日期、支付方式;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额、价值并附清单; 四、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 五、共同债权和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七、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帮助的方法及期限; 八、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及协助方法; 九、其他需要再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十、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 十一、离婚协议的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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