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前,举证责任倒置;7月1日后,请提供具体案情以便准确解答。一、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具体要求是:1、患者起诉时的案由确定原告(患者)必须向法院出具在被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的证明,如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等,以证明原、被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原告(患者)应当向法院递交自己(或家属)在接受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算依据。3、如果原告(患者)认为被告(医疗机构),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又构成医疗民事侵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必须选择其一,即要么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么告医疗民事侵权,而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权利。二、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例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的关键事实即因果关系和过错部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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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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