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能重新起诉。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个活动。和解,既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协议,必须由法院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并执行。不然的话,就是无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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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和解后是否还能起诉的问题,和解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反悔,除非对方能够有证据证明其签协议时是非自愿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签署的,又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否则法院即使受理案件,仍不会支持对方主张。
交通事故对方不肯负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责任进行承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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