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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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方式:如果该精神病病情完全不会影响行为人的行为辨认能力的,则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视为限制行为能力,若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则视为无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是指精神病人是否具有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中国,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方面认定。凡完全不能认知自己行为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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