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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问题

2022-07-30 08: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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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3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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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界定: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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