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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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主要是产生方式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产生是通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刑事辩护人产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如下: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人附属于被代理人;对象不同,辩护人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诉讼代理人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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