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怀孕4个月内的女职工加班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女职工有权拒绝。法律依据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故公司要求怀孕四个月的女职工加班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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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3个月,是能够拒绝加班的。加班必须是出于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单位要与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有权拒绝。且单位要为孕期的女职工依法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3个月有权拒绝加班。即使没有怀孕,普通职工也有权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是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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