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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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拒绝付孩子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针对其拒付抚养费的行为向一审法院进行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生效离婚判决的对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如果对仍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或者请其单位进行协助,每个月按时从工资账户中划拨抚养费。
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需要根据离婚的方式来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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