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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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业务的办理是: 1、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与患者订立委托协议书; 2、可代表患者参与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流程; 3、可积极收集相关的病情、医疗等证据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咨询、取证、协商谈判。 1、接受当事人咨询,根据患方的陈述及患方手中的材料进行初步的病例分析和案情分析。 2、代患方收集、组织相关证据。 3、代理患方与医院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和协议签订。 4、代理患方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二、代理医疗过错鉴定。 1、代书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2、代为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3、代理患者起草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指明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为鉴定结论提供参考意见。 4、代理患方组织、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三、代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代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代理医疗机构、患者组织、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3、代理医疗机构、患者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发表陈述意见。 四、代理患方提起、参加医疗纠纷诉讼。 1、代理患方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 2、代为当事人收集、组织、提交相关证据 3、代理患方参加法庭审理,提交专业律师代理词、发表代理意见 4、代理患方参加法院对医疗结构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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