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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的处理争议是否成立

2022-11-25 1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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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25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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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争议的土地应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带争议解决后颁证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土地确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指土地纠纷发生,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协商解决后,签署协议。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后悔拒绝执行的,另一方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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