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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可否算婚后所得

2022-10-19 1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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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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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在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与是否领取结婚证无关。 如果房子是您的个人财产,您有权利把一半的财产权利赠与给任何人,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其他人,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果您婚前全款购房,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该房屋系您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有加名的话,那么该房产再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您是婚前购买,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者还贷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混同,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该房产中仍有部分份额归属于女方。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果您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不论是否还贷,该房屋登记时不论是否有女方,该房屋都系夫妻共同财产。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上对方名字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判决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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