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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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分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时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虽然在获得时间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安置房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形式上发生的变化并不导致权属性质发生变化,该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安置房是特定实物之间的置换转化,除此外,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转化而来,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仍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婚后购房款虽系用一方婚前存款购买,但房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则不再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那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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