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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性质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只要孩子,不要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前提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父母在离婚时,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其它原因往往会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少付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抚养费的主张。 个案中如何判定“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法律上不应予以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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