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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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一般是不行的,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一方发现财产的分割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法院可以受理。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也可以变更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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