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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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3、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后,以破产剩余资产为限承担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理完毕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顺序如下: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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