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刑事案件检察院退回法院的法律依据

2023-04-08 22:09:26
推荐答案

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不知所云。你有看过司法解释吗?两个是不同情形的处理,哪里有矛盾?!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展开更多

针对刑事案件检察院退回法院的法律依据,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庭前审查阶段,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需要补充材料的,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应当退回检察院。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