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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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人委托鉴定程序: 1、当事人共同提出委托; 2、委托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鉴定机构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双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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