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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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人要根据情况而定。首先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离婚等原因而消除。如果父母无法抚养孩子,那么由孩子的近亲属抚养。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孩子的抚养权是不可以给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的,其他人只有在孩子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人的情况下并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不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即使父母离婚后,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也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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