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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回复
1.适用软件一般必须先将其安装到电脑上,安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复制,因此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收到律师函以后,如果企业自身确实在使用律师函中所指出的软件,则应进一步核实使用者、使用数量、使用方式。应该为应对相关行政部门的突击检查,搜集证据做好准备。删除软件可以应付一时,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3.对于受到律师函之前的使用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抗辩《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进行抗辩。
针对企业应对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应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张神兵律师
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如果当事人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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