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都必须交纳公证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当事人申请;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决定,可减免收费。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公诬费用: (一)办理抚恤金j(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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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减免: 1、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离婚诉讼费可以减免的情况是: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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