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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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编号、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案由过渡语,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尾段为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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