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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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同意财产分割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如何分割。如果是在离婚时法院已经就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一方不同意法院的判决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如果一方不提起上诉的,则如果不同意的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不同意分割财产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实际财产情况,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存在过错方的,过错方可能会被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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