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这里十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损害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按此规定,能充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是对那种主张“撞了白撞”的有力回击。 该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虽有过错责任的体现,但从“减轻”一词来看,仍不失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以适应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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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何划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如果双方都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双方都需要负责任,交警划分责任,双方依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正常行驶,车祸是由于非机动车导致的,责任属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也存在违法行为,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有交警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的程度划分责任。可以分为几种情况;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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