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手续: 一、村委会审核签字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实地审核并签字;二、乡(镇)政府审核签字1.建设站实地调查;2。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三、规划分局审核、建设站受理1、建设站受理并核发《翻建住宅申请表》;2、绘制规划红线图纸;3、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站办理完毕报送规划分局;四、规划分局审核受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五、建设局审核1、审核建房户建房手续;2、收取配套费;六、村民住宅放线1、经办人填写定验线、记录册并交建房户及施工单位签字2、按照建筑红线图,由规划分局及建设站共同为建房户放线。七、村民住宅放线,由规划分局、建设站按照规划红线图放线;八、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1、建设站、规划分局批后管理监督检查建筑红线;2、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九、竣工验线,规划分局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认可书》;十、房产局审批。房产局办理房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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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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