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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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之后,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具体的赔偿种类和金额需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比例的分担: 1、如果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医院方的过失导致的,那医院需要承担完损失的所有责任; 2、如果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医院的过失导致,那医院将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3、如果医疗事故造成的主要损失是来自于患者,但医院也受一些次要的或者可以忽略的因素导致有所过失,那医院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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