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个月之后,发现鉴定时遗漏了右腓骨骨折,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初次鉴定如果是已经达到伤残等级的,通常是因为该伤残不影响鉴定结果,专家组没有对其记入鉴定结论。当然,也不排除疏忽所致。工伤职工如果在意这个部位伤残情况会影响整个鉴定结论,可以在首次鉴定满一年时申请复查鉴定。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右腓骨骨折,符合“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对于多处受伤的,应分别鉴定,按重者定级,其它部位达到九级以上伤残,右腓骨骨折不影响鉴定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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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申请工伤鉴定时间超过一年,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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