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劳动者因工死亡,死亡劳动者家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什么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知识延伸——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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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申请人应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2)申请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应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具体来讲,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种: (1)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配偶,则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3)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子女,则应未满18周岁。 (4)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父母,则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5)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的条件下,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6)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在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应未满18周岁。 (7)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兄弟姐妹,则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应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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