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且无法直接证明达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标准,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而第二次起诉,一般法院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我国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审判性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可判决离婚的条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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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法院是否会判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是不判离的。 二、起诉离婚,另一方即使是不同意离婚,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分居已经达到一年以上,那么再次起诉离婚就一般会判离。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夫妻没有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或者夫妻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有和好的,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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